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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苏仪与孙井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苏仪,孙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986号原告:孙苏仪,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孙井刚,男,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苏仪与被告孙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苏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苏仪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苏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孙苏仪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薄元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