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苏仪与孙井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苏仪,孙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986号原告:孙苏仪,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孙井刚,男,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苏仪与被告孙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苏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苏仪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苏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孙苏仪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薄元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