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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春秋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秋,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