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佘猛军、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猛军,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猛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8411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佘猛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佘猛军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佘猛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