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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839号原告姜卫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创富电子城二楼2B036A。法定代表人范旺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东诉被告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东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东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通理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