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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顺吉与卢树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顺吉,卢树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82号原告:任顺吉,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树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任顺吉与被告卢树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顺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树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顺吉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顺吉撤回对被告卢树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顺吉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