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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工业路与曙光路交汇处工业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59344718-1。法定代表人:翟永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现代城2-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3370-1.法定代表人:梁清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复民初字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