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春雷与李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雷,李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470号原告:张春雷,男,16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栖,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雷诉被告李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雷撤回对被告李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020元,由原告张春雷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