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璎影、刘二乐与安海艳、周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璎影,刘二乐,安海艳,周永军,代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2690号原告郭璎影,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刘二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安海艳,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周永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广清,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璎影、刘二乐与被告安海艳、周永军、代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璎影、刘二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代广清所有的×××号越野车一辆。原告郭璎影、刘二乐以案外人张美军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璎影、刘二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代广清所有的×××号越野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张美军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丁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