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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奔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藤县风顺船务有限公司、李远喜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奔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广西藤县风顺船务有限公司,李远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518号原告:广州市奔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59号(塔楼一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藤县风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远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491号工业综合楼A301、B201、B202、B219、B220。主要负责人:孙晓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松,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奔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藤县风顺船务有限公司、李远喜,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奔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吴贵宁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蓉书 记 员 梁景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