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莫小玲、张明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玲,张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莫小玲,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丹县。委托代理人:赖遗勤,男,广西南丹县大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明道,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莫小玲与被执行人张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明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莫小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莫小玲请求被执行人张明道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45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5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明道的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明道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及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1执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