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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月娥等人与被执行人任太平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月娥,靳青选,靳青俊,靳青海,靳青玲,任太平,任俊杰,任俊庆,任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异4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月娥,女。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青选,男,系申请人靳月娥之子。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青俊,男,系申请人靳月娥之子。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青海,男,系申请人靳月娥之子。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青玲,女,系申请人靳月娥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云,女,系申请人靳青选之妻。被执行人:任太平,男。被申请人:任俊杰,男,系被执行人任太平之子。被申请人:任俊庆,女,系被执行人任太平之女。被申请人:任俊燕,女,系被执行人任太平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靳月娥等人与被执行人任太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靳月娥等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任俊杰、任俊庆、任俊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靳月娥等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靳月娥等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靳月娥、靳青选、靳青俊、靳青海、靳青玲撤回追加申请。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