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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白宝全与关吉木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全,关吉木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40号原告:白宝全,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吉木色,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白宝全与被告包关吉木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白宝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宝全以证据不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白宝全负担。审 判 长  闫俊华人民陪审员  于淑荣人民陪审员  管海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