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5864763J(1-1)。法定代表人;沈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水路北侧滁州制冷管件厂,组织机构代码57571551-7。负责人:郭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市政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7041.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