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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恩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恩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恩涛,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8月17日被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恩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顾恩涛醉酒后驾驶豫S×××××号牌小型汽车,沿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息州大道行驶至龙湖街道办事处五一水库桥上后掉头行驶至新汽车站附近时,被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7年4月12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顾恩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恩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恩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恩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恩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恩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息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被告人顾恩涛有犯罪前科不宜适用社区矫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恩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