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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202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册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正平,男,1979年9月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被执行人:陶小杨,男,1984年8月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被执行人:宋加德,男,1984年11月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杨明军,男,1972年7月生,苗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制作的(2015)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一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陶正平缴纳罚金30000元,缴纳非法所得5033.33元;被执行人陶小杨缴纳罚金30000元,缴纳非法所得5033.33元;被执行人宋加德缴纳罚金30000元,缴纳非法所得18000元;被执行人杨明军缴纳罚金20000元,缴纳非法所得5033.33元;没收作案工具隆鑫牌摩托车(车牌号:桂LYJ880)一辆,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案工具隆鑫牌摩托车(车牌号:桂LYJ880),经本院在淘宝网拍卖,所得款项152元已上缴国库,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陶正平、陶小杨、宋加德、杨明军财产线索后,本院将继续执行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