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与程相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程相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416号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嵩县。法定代表人:贾治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栓来,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程相会,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程相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纯举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战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