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立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15号申请人:刘立元,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人刘立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立元称,其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海涛死亡。王海涛于2016年12月23日随船出海作业后失踪,经主管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海涛,男,满族,1982年1月11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五街村2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刘立元的丈夫。2016年12月23日,王海涛随“辽大甘渔15096”号船出海作业后失踪。2017年4月5日,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出具证明称王海涛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刘立元申请宣告王海涛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海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海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海涛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刘立元系王海涛之妻子,其申请宣告王海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海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