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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278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该公司职员。被告:肖雄,男,汉族,成年。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肖雄已交纳拖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