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日照新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新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976号原告:日照新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竹溪村。法定代表人:刘秀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莉,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329号。负责人:李勇,总经理。原告日照新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系在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投保,其起诉所列被告主体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新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