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续俊娟、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俊娟,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19号申请执行人:续俊娟,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续俊娟与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忠华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颜 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