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蔺永健与李春讯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永健,李春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26号申请人:蔺永健,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李春讯,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蔺永健申请执行李春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春讯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6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负担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春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十个银行账户,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经查被执行人房产已于2013年3月21转让,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茂金沙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局评议时间:2017年8月4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方世康、审判员陈体福、审判员代守泽,书记员吴茂。方世康:本院立案执行的蔺永健申请执行李春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春讯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6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负担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春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十个银行账户,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经查被执行人房产已于2013年3月21转让,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陈体福:同意方世康的意见。代守泽:同意方世康的意见。最后统一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执行笔录执行笔录时间:2017年8月4日地点: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方世康、吴茂(录)申请人:蔺永健,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红岩村三组195号,身份证号:52242419801216521X。执:关于蔺永健申请执行李春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春讯的银行账户(详见冻结信息表),是否要求法院划拨被冻结的存款?蔺永健:我看了一下,总共才几百元,不要求法院扣划了,只要冻结账户就行。以上笔录请阅读无误后签字捺印确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