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微与上海大世界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微,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642号原告:赵微,住所地长春客车厂家属区。被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50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微诉被告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赵微承担。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