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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罪犯黄艳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艳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57号罪犯黄艳君,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蛟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艳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5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黄艳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黄艳君与被害人李建春玩扑克时发生争吵,二人分开后,黄艳君与李建春打电话过程中向李索要借款500元,后在蛟河市河北街二人发生厮打,李建春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黄艳君后腰部捅伤,黄艳君与其厮打过程中将卡簧刀夺过来,朝李建春前胸刺了一刀,致李建春当场死亡。黄艳君右腰部创口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黄艳君让其弟弟黄艳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在医院治疗的黄艳君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艳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艳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