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生,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生于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16日期间,携带小刀、锯条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高新区天元七彩保卫处停车坪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锯锁的手段,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得被害人郭某1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3103元的各种型号自行车3辆。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刘海生第三次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次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海生的家属代为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海生于2016年10月27日22时许,携带小刀、锯条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高新区天元七彩保卫处停车坪,趁无人之机,采取锯锁的手段,将被害人郭某1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947元的黑色美利达公爵700自行车盗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被告人刘海生于2016年11月10日23时许,携带小刀、锯条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高新区延农五期安置小区16栋1单元1楼楼梯口,趁无人之机,采取锯锁的手段,将被害人贵曼立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977元的黑绿色美利达公爵350D自行车盗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刘海生于2016年11月16日4时许,携带小刀、锯条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高新区东塘五期16栋1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采取锯锁的手段,将被害人颜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079元的白色美利达公爵500自行车盗走,骑至高新区涉外天元七彩商业街附近时被巡逻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海生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被告人刘海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超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