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魏芳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芳,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29号之一原告:魏芳,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淮北矿工总医院护士,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来喜,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林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芳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来喜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查明案情,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