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728号原告:白某,女,汉族,现年27岁,农民,初中文化,住和政县。委托代理人:张育胜,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现年30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