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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728号原告:白某,女,汉族,现年27岁,农民,初中文化,住和政县。委托代理人:张育胜,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现年30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