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力生与钱华、赵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力生,钱华,赵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149号原告:苏力生,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钱华,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赵素英,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苏力生为与被告钱华、赵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所涉借款属于被告钱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部分,应由公安补充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力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79元,退还给原告苏力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