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0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成英、魏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英,魏明梅,王哲,赵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14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英,女,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魏明梅,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哲,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洪强,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杨成英、魏明梅、王哲与被执行人赵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成英、魏明梅、王哲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