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177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177号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丰县。被告:江苏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174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