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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兰景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魏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兰景红,魏玮,邵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负责人:陈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沁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景红,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玮,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萍,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景红、魏玮、邵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 刚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