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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某1等五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624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俐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1,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俐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俐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2,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俐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3,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俐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以“合股”形式在和平县俐源镇街镇一水泥店内每逢俐源镇集市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工具,以扑克牌“撑船”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黄某2、黄某3陆续“入股”该赌场。2016年10月27日,五被告人在俐源镇街镇胜餐厅二楼一客房内聚集10余人进行赌博时被和平县公安局浰源派出所民警查处,办案民警在现场抓获了上述五名被告人和参赌人员若干,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三副、用于储存抽头渔利的纸袋一只,以及抽头渔利所得2590元(面值100元人民币21张、面值50元人民币6张、面值20元人民币5张、面值10元人民币9张)。截至案发时止,五被告人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约2万元。现场收缴的赌博渔利,已由和平县公安局浰源派出所上缴到和平县财政局2490元,另外一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则上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 公诉机关出具和检诉量建〔2017〕34、35、36、37、38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2、黄某3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物证扑克牌三副、纸袋一只;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反映、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证人黄某4、陈某2、陈某3、陈某4、白某某、卢某某、黄某5、邹某1、邹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黄某2、黄某3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3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予以支持。 为了严厉惩治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犯罪活动,根据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分别予以各被告人相应的处罚。本案被告人黄某1、陈某1、谢某某率先开设赌场,时间较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被告人黄某2、黄某3在上述三被告人开设赌场一段时间后才参与,时间比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适用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2、黄某3宣告缓刑,由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1、陈某1先行羁押21天,予以折抵刑期,现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3月4日止;被告人谢某某先行羁押16天,予以折抵刑期,现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黄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某2、黄某3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本案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三副、纸袋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春庭 审判员  黄思雄 审判员  谢庆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袁天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