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成雪、邹平县博大货运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雪,邹平县博大货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626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雪,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邹平县博大货运中心,住所地邹平县高新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庆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成雪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博大货运中心劳动争议一案,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6]第46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邹平县博大货运中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成雪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计130000元(2016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3、因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工伤赔偿待遇归被申请人所有;4、该次为一次性处理,双方日后再无任何纠葛,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被申请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1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6]第46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源审判员 张小增审判员 赵 光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立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