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郑静与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398号原告:郑静,男,1968年03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县。被告:刘飞,男,198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道真县。原告郑静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郑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审判员 孟先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