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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郑静与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398号原告:郑静,男,1968年03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县。被告:刘飞,男,198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道真县。原告郑静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郑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审判员  孟先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