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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会忠、马会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会忠,马会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740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马会忠,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尚屯镇。被告:马会厂,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大尚屯镇。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会忠、马会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