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家红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95号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家红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家红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执行人朱家红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十四组一幢楼房子以查封(房产证号为10××2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附:(2017)鄂1202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