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双和与冀红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和,冀红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48号原告:李双和,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刑立民,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71090142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双和长子,住邓州市,(特别授权)。被告:冀红显,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23。原告李双和与被告冀红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双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4092.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双和给被告冀红显所在的工地送水泥时,每次收到水泥均由被告书写收货凭证,署明吨数及价格,自2013年元月至2014年2月共欠原告水泥款合计44092.5元,经催要拖欠不给,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解决。驳回原告李双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双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孟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