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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耀文申请执行胡亚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玲,张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31号申请人:胡亚玲,女,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耀文,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张耀文与胡亚玲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原告张耀文一次性补助被告胡亚玲人民币20万元,该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18万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胡亚玲对原告享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不再主张权利。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履行了3.5万元后未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16.5万元,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16.5万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案款16.5万元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