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李克刚、丁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李克刚,丁志勇,固始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该行职工。被告:李克刚。被告:丁志勇。被告:固始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林,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李克刚、丁志勇、固始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士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汪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