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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聂勇与陆黄飞、刁玲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勇,陆黄飞,刁玲,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809号原告:聂勇,男,汉族,1967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徐玮娅(执业证号:15201201411484621),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黄飞,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新城区。被告:刁玲,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新城区40米大道(龙景苑A-601室)。法定代表人:陆黄飞。原告聂勇与被告陆黄飞、刁玲、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聂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勇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聂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勇撤诉。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