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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914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14号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新北商城D1-10室。法定代表人:单美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平,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莉,公司职员。被告:张海其,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张海其庭外缴齐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星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专二○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卜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