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泓远与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泓远,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292-2号申请执行人:李泓远,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锦江街96号2401室。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泓远与被执行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54704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款1607052元(含本金、利息、鉴定费及诉、执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