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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永超与张恩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超,张恩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267号原告:胡永超,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超承担。审判员  杨双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