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永超与张恩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超,张恩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267号原告:胡永超,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永超承担。审判员 杨双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