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河根与马军宁、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河根,马军宁,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河根,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马军宁,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秦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孙河根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军宁、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河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马军宁、秦海军的执行,经审查孙河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