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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亢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46号罪犯亢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7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010年12月27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0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工种,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4年1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以上奖励在晋城监狱获得)、2016年12月、2017年4月五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