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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某1与荣某、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荣某,丁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275号原告丁某1,男,汉族,2006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1母亲。被告荣某,女,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丁某2,男,汉,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丁某1与被告荣某、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丁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1撤回起���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