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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秀梅、常科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梅,常科留,王全武,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梅,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科留,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武,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林昌,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上诉人陈秀梅、常科留因与被上诉人王全武、原审第三人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