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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刑初108号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杨 驰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