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刑初108号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杨 驰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