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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贤洪与左自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贤洪,左自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汪贤洪。被执行人左自政。申请执行人汪贤洪与被执行人左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自政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汪贤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贤洪与被执行人左自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贤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汪贤洪依据(2016���鄂0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左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