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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沈旁养、张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杰,沈旁养,张少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742号原告:王振杰,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沈旁养,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遂溪县。被告:张少芬,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遂溪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甫,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杰诉被告沈旁养、张少芬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杰以和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杰撤回对被告沈旁养、张少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王振杰负担。审判长  黄木荣审判员  林小红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