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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兰英、艾骏豪等与周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艾骏豪,周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350号原告:李兰英(系艾有美之母),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艾骏豪(系艾有美之子),男,201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艾骏豪之母),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生,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金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被告:周海,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20层06-12单元#。负责人:邹东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讯,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原告李兰英、艾骏豪诉被告周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名义应诉。原告李兰英、艾骏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兰英、艾骏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艾骏豪撤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李兰英、艾骏豪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彤 更多数据: